二手房交易举证不足且怠于过户、无权排除强制执行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购置一处住宅及配套车位,主张已全额支付购房款、长期实际占有房屋,请求排除司法强制执行并确认物权。经查,案外人付款凭证时间早于合同签订时间,款项用途无法佐证为购房款,部分款项实为企业出资款,交易流程违背常规习惯。同时,双方未就车位订立独立买卖合同,且房屋具备多年过户条件,案外人无正当理由长期怠于办理过户登记。一审法院均认定其不满足排除执行法定要件,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二手房买受人依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排除强制执行,四项法定要件需同时满足、缺一不可。本案中,案外人付款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无法证实真实足额购房付款事实,不满足价款支付要件。其主张的房屋占有依据仅为第三方缴费装修行为,无法直接佐证自身合法占有。房屋多年具备过户条件,案外人未积极履约过户,自身存在明显过错,不符合无过错买受人才可优先保护的司法原则。此外,车位未签订独立买卖合同,不属于房屋交易标的范畴,无权主张排除执行。房屋买卖合同仅产生债权效力,未完成物权登记,案外人无权直接主张房屋确权。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