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款含债务抵偿全额付清、开发商欠税阻却过户 买受人可确权并排除执行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案外人于2010年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置一处房产,房屋总价款三百四十余万元。案外人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大部分房款,剩余房款以三角债务抵扣方式全额结清。2012年房屋完成交付,案外人长期缴纳物业、水电、网络费用,持续合法占有、使用房屋并自行装修。案涉房产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因开发商长期拖欠税费,无法开具不动产发票,致使房屋多年无法办理过户登记。后该房产因开发商债务纠纷被法院查封,案外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诉讼,请求排除执行、确认房屋权属并判令开发商协助过户。
二、律师评议
本案是新规下不动产买受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典型胜诉案例,明确了多项裁判规则。其一,购房款不仅包含直接转账,合法有效的债务抵偿款项,可认定为有效购房款,足额付清房款。其二,买受人长期缴纳各类生活费用、实际装修使用房屋,可认定为查封前合法占有,即便存在他人代收物业费情形,无证据证明商用出租的,不否定自住占有效力。其三,开发商欠税、无法开票属于出卖人单方过错,不属于买受人自身原因,买受人仅口头催告未起诉维权,不构成怠于行权。同时本案突破常规,在四要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法院支持买受人的确权及过户诉求,明确符合法定条件的无过错买受人,可直接取得房屋物权,彻底阻却普通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人民法院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的,同时判决解除执行措施并写明相关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案号。案外人可以持生效判决请求相关执行法院解除执行措施。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系该不动产买受人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并能够证明其主张同时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条: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同时可一并处理确权、过户相关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