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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四至范围不清 权利人举证不足索赔被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九十年代,原告通过买卖方式取得村内原幼儿园院落及房屋,并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后续村内相关主体联合企业开发建设住宅小区,原告主张被告建设项目侵占其宅基地及房屋,造成财产损失,多次起诉维权均被生效判决驳回。原告再次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要求多名被告连带赔偿土地、房屋损失及利息,并主张相关股东承担补充责任。因涉案土地权属证书仅笼统记载四至,无明确坐标与边界,无法证实侵权事实及具体损失范围,且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拆除、侵占行为。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土地权属四至边界不清、地块范围无法查实的,权利人无法举证证明侵权事实与损害后果,无权主张财产损害赔偿,应先行通过行政程序厘清土地权属争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需同时满足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过错四大要件。本案中,原告虽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但证书缺乏精准四至坐标,无法界定专属土地范围,不能证实被告开发行为侵占其土地、损毁其房屋。原告多次诉讼均因举证不足被驳回,现有证据无法明确房屋原状、侵权主体及具体损失数额。依据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原告举证不能应自行承担败诉风险。同时,土地使用权权属、边界争议属于行政处理范畴,未经行政确权、厘清四至边界前,民事法院无法直接认定侵权成立,故原告诉求依法全部驳回。

三、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过错及侵权行为,侵权责任不成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土地边界、权属不清争议,应先经行政机关确权处理,不属于民事审判直接认定范围。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举证不能或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承担不利诉讼后果。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举证证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诉讼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