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购房目的落空 继承人放弃继承可免责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与案外男子签订《合伙购房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出资购置商品住房,按出资比例享有房屋产权、分担贷款及分配租金收益。原告依约向对方累计转账出资,后对方未按约定购置涉案房屋,购房合伙目的彻底落空。案外男子后续因病离世,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其配偶、儿子两名继承人返还全部购房出资款。被告方抗辩涉案款项为个人债务、原告与死者存在特殊关系,并反诉要求原告返还转账款项、赔偿精神损失。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合伙协议目的无法实现,守约方有权主张返还出资款项;继承人明确放弃遗产继承的,无需承担被继承人生前债务,仅未放弃继承的继承人需在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双方签订的合伙购房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出资义务,相对人未履约购房,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依法享有出资款返还请求权。法院据实抵扣双方往来转账,核定剩余应返还出资数额。被告主张的不正当关系、非法赠与、精神损害赔偿等诉求,与本案合伙合同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无充分证据支撑,依法不予处理。同时依据限定继承原则,配偶一方明确放弃遗产继承,无需承担偿债责任,仅未放弃继承的子女需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
三、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伙双方应恪守购房协议约定,一方未履行购房义务,构成违约,应返还对方出资款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主张返还财产。本案合伙购房目的落空,原告有权主张返还出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本案配偶放弃继承,无需担责,子女需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反诉主张无有效证据佐证,依法不予支持。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举证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