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交易协商解除 卖方需承担合理资金占用利息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买卖双方达成拆迁安置房交易合意并签订购房补充协议,约定房屋总价款、付款节点及过户条件,买方依约足额支付定金及首付款共计120万元。案涉房屋为拆迁安置房,交易时卖方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续房屋被法院查封,交易无法正常推进。买方诉请解除交易、退还全款并按四倍LPR支付利息。庭审中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卖方认可退款但拒绝承担高额利息,主张房屋无法过户非自身过错、买方自愿承担交易风险。法院最终认定合同协商解除,酌定支持合法资金占用利息。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未取得产权证的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无明确违约方的交易解除情形,卖方长期占用购房资金,需依法承担合理资金占用利息,超高利息主张不予支持。案涉补充协议经双方实际履行、事后追认,形成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约定以产权证下发作为过户前提,未约定固定过户期限,房屋查封时卖方尚未办证,无法直接认定卖方存在根本违约。但卖方长期占有使用买方大额购房资金,即便无明显过错,合同解除后也应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法定孳息损失。买方主张四倍LPR利息无合同及法律依据,超出合理损失范畴,法院依法调低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常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兼顾交易公平与风险自负原则,明确了安置房无固定过户期限交易的利息裁判标准。
三、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合同解除时间,符合约定解除的法定条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合同解除后,卖方需返还全部购房款,并赔偿买方资金占用损失。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买卖合同资金占用损失无约定的,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倍LPR超高利息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买方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四倍LPR利息约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