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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主张退款操作失误无证据佐证 无权追回已退过户保证金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房产中介机构与房屋出卖人签订经纪服务合同,约定由中介方提供房屋出售居间服务。中介方成功促成房屋交易,双方约定出卖人缴纳5000元过户保证金,用于担保房屋配套设施交割无欠费,待交割完成后予以退还。出卖人签约当日向中介支付15000元款项,并签署保证金保管条,确认保证金已缴纳。房屋顺利过户交割后,中介公司向出卖人退还5000元保证金。事后中介公司主张出卖人未实际缴纳保证金,系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误转款项,诉请对方返还保证金及利息。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书面凭证具有高度证明效力,专业机构以工作人员操作失误为由主张退款错误,无充分证据佐证、不符合行业常理的,不予支持。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中介合同关系,当事人签署的保证金保管条,是确认款项缴纳事实的直接书面证据,具有法律约束力。中介机构作为专业商事主体,具备完善的交易审核、款项核对流程,在房屋未交割完毕、保证金未实际收取的情况下,长期不追收款项,且退款前未核对账目,其失误主张明显不符合行业交易常理。同时中介方未能举证证明己方主张的未交款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追索已退保证金的诉求依法予以驳回。

三、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案涉中介服务合同、保证金保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出卖人已按约定完成保证金缴纳,房屋交割完成后,中介退款行为符合合同约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双方居间服务关系合法成立,交易流程符合法律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负有举证责任。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己方主张的退款失误事实,应承担败诉后果。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