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取拆迁利益虚构房屋买卖 通谋虚伪合同依法无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近亲属双方为谋取潜在拆迁利益,虚构房屋买卖事实,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交易全程无真实履约行为,受让方从未支付购房对价,出让方也始终占有、使用涉案房屋,未实际交付房屋。后续涉案房屋并未启动拆迁,双方虚构交易的目的未能实现。出让方诉至法院,主张案涉买卖合同系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并非双方真实合意,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受让方将房屋权属恢复登记至己方名下,受让方全程认可原告诉请。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民事主体为谋取不当利益,通谋作出虚假买卖意思表示,无真实交易、无实际履约行为的,属于典型通谋虚伪行为,对应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自始无效。本案中,双方近亲属关系、零对价履行、房屋未实际交付、长期由原权利人居住使用等事实,足以佐证双方不存在真实房屋买卖合意,签订合同、办理过户仅为谋取拆迁利益的虚假操作。根据民法典规定,通谋虚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基于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房屋权属应当恢复至交易前状态。本案双方对虚假交易事实均无异议,利害关系人亦予以认可,法院据此确认合同无效并判令恢复房屋登记,既契合法律规定,也纠正了当事人试图通过虚假交易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维护了正常的不动产交易秩序。
三、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本案虚构买卖、无真实交易合意,属于典型虚假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无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本案房屋过户登记依据无效合同作出,依法应当恢复原始登记状态。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本案适用民法典通谋虚伪规则裁判,更符合公平诚信原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双方当事人自认虚假交易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可作为裁判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