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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主张房屋买卖为借贷担保无证据 法院认定买卖合同有效解约退款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甲乙双方自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方以80万元总价购置甲方名下房产,乙方依约累计支付购房款55万元,甲方完成房屋交付,由乙方实际占有使用。后因甲方涉其他纠纷,涉案房屋被法院强制执行,乙方被迫搬离,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乙方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诉讼中,甲方当庭抗辩双方无真实买卖关系,案涉合同仅为民间借贷的担保,仅以转账取现记录佐证主张,且其前后陈述相互矛盾,亦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借贷事实。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判。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当事人主张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担保的,需承担完整举证责任,仅有资金流水不足以推翻书面买卖合同及实际履行事实,无法成立借贷关系抗辩。区分房屋买卖与民间借贷担保,需结合缔约合意、款项性质、房屋交付、实际占有使用等事实综合判定,不能仅凭单方资金流转行为推定借贷关系。本案中,双方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买方足额支付购房款、长期占有使用房屋,交易符合房屋买卖完整特征。卖方前后陈述反复,诉前认可买卖关系并协商退款,诉讼中反言主张借贷担保,仅提交取现记录,未形成完整证据链,无法证实虚假交易合意。案涉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房屋被司法强制执行导致合同目的落空,买方依法享有法定解除权,合同解除后卖方理应全额返还已付购房款。

三、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主张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一方,需举证证明双方无真实买卖合意,存在借贷担保真实意思,无充分证据的,抗辩不成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房屋被司法强制执行,无法完成过户交易,购房合同目的彻底落空,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直接以起诉方式主张解除合同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依法以诉状送达时间确定合同解除时间,符合法定解除规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请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卖方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返还买方全部已付购房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卖方主张借贷担保关系,举证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缺席判决,视为其放弃当庭答辩、举证质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