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权利人离世 继承人依法承继合同权利 开发商须协助办证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购房者早年与房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全额付清购房款项及房屋维修基金,合法购置涉案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购房者及配偶先后离世,后续经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涉案购房合同项下全部权利义务由其单一子女继承,该子女成为房屋唯一合法权利人。案涉房产开发企业历经更名、合并重组,由现有置业公司全盘承继原企业债权债务及合同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证遭拒,遂诉至法院维权。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普通房屋买卖合同权利属于可继承的财产性权益,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原购房人离世后,合法继承人可依法承继合同全部权利义务。本案中,原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经司法文书确认继承涉案合同权益,依法享有房屋对应的物权期待权。同时,企业法人更名、合并重组后,权利义务由存续企业承继,承接企业需继续履行原合同附随义务。协助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核心附随义务,被告作为权利义务承接主体,拒不配合办证构成违约,法院判令其履行协助办证义务,符合合同履行原则与继承法律规定,有效保障了继承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三、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合同承接主体具有法律约束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协助、配合等附随义务,开发商负有协助办证的法定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财产性权益属于合法遗产,可由继承人依法继承。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被告企业重组合并后,需承继原企业的全部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