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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合同无效 权利人事后追认无权处分不予返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房屋系夫妻婚内使用双方工龄购置的共同财产,登记在男方名下。男方为女儿婚后生活考虑,在未征得配偶完全同意的情况下,与女儿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偿将房屋过户至女儿名下,双方并无真实付款履约行为,属于以买卖形式掩盖赠与实质。女儿婚后将房屋登记为夫妻共有,离婚时与配偶按四六比例分割房产。房屋原权利人知情后,曾起诉又撤诉,后续在家庭离婚分割协议中签字默许,事后再次起诉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返还房屋并恢复登记。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隐藏的赠与行为可独立有效,且权利人事后默示追认无权处分的,物权变动结果不予逆转。本案父女双方无真实交易付款行为,签订买卖合同仅为完成过户,属于典型虚假通谋行为,依法应当认定合同无效。男方无偿过户房屋的真实意思为赠与,该隐藏行为独立于虚假买卖合同。女方事后知情、签字确认房屋分割协议、长期未提出异议,构成对无权处分赠与行为的默示追认,物权变动合法有效。同时房屋已由女儿离婚分割并登记为按份共有,第三方善意取得的财产状态应予维护,因此法院认定合同无效但不予支持房屋返还,兼顾了法律行为效力与物权公示稳定原则。

三、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本案买卖为虚假表示无效,赠与为隐藏行为独立审查效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无权处分行为可因权利人追认而有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善意取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举证证明其受胁迫签字、非真实意思表示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