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阴阳合同价格条款无效 买方中途拒履约构成根本违约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买卖双方经房产中介居间,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房屋真实成交总价566万元,同时为规避税费,另行约定网签备案价475万元,剩余91万元以家具家电、装修作价形式拆分,形成阴阳合同。合同履行期间,买方多次反复变更网签价格、提出不合理履约条件,后以案涉合同涉嫌偷税漏税为由,向税务部门举报并中止缴税过户流程。卖方同意按真实总价合规缴税、继续履行合同,但买方仍拒绝履约,最终双方协商解除全部交易合同,就违约责任、定金归属及违约金承担产生争议,互相诉至法院。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二手房交易阴阳合同中,虚假网签价格条款因规避税收、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无效,但不影响真实房屋买卖合同整体效力;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继续履约,构成根本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阴阳合同系双方共同合意形成,双方对价格条款无效均存在过错,卖方前期配合避税、后期同意合规整改,不存在根本违约行为。买方在交易过程中反复变更合同价款、设置履约障碍,在卖方同意全额按真实价格缴税、消除违法瑕疵后,仍拒不继续履行合同,主观上存在不愿履约的恶意,属于典型根本违约。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合同履行进度、市场波动损失,依据公平原则对合同约定的高额违约金酌情调低,扣除已收定金后确定最终违约赔付金额,既恪守契约精神,又避免违约金数额过高,平衡双方合法权益,契合二手房交易司法裁判尺度。
三、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案涉低价网签条款为通谋虚伪表示,依法无效,不影响真实交易合同效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协助、配合等附随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