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金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支付定金 2000 元,过户当日原告疏忽忘记扣除定金,全额转账 180000 元。原告发现多付 2000 元后向被告索要。本案立案之后,被告将 2000 元退还原告,原告撤回返还本金及利息诉求,另行主张精神损失费、交通费。法院认为本案仅属于普通财产纠纷,不存在人身权益受侵害情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财产类合同、不当得利债权纠纷,原则上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赔偿仅适用于人身权益、具有人身纪念意义物品遭受损害的侵权案件。当事人主张交通费、误工费,需要提交对应票据、收入减少的完整证据;仅因诉讼产生的往返法院开支,在没有明确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被告诉讼阶段退款,仅消灭本金债务,不代表认可原告其他赔偿请求。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判决送达即生效,不能上诉。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 《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标的较小案件适用小额诉讼,一审终审;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