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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与王某、林某中介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委托母亲林某出售房屋,未签订书面中介合同,中介公司为其拍摄房源、线上推广、带买家实地看房,促成买卖双方初次接触。后续买家绕开中介,私下和房主协商,以 185 万元完成房屋交易。中介起诉主张按成交价 1.5% 支付中介费 27750 元。被告抗辩交易系其他渠道促成,中介后期未继续磋商,不构成跳单。法院认定构成事实上中介关系,属于利用中介提供交易机会跳单;因双方没有明确中介费约定,中介也未完成全部居间流程,酌定房主王某支付服务费 10000 元;林某仅为代理人,不承担付款责任。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即便没有书面中介合同,中介实际提供房源推广、带看、撮合机会,可成立事实中介合同关系。《民法典》965 跳单条款核心要件:接受中介服务、利用该交易机会、绕开中介直接签约。并非必然按行业标准全额支持中介费,法院会结合中介完成的服务环节、原因力大小酌定报酬。仅委托代理人身份的人员,不承担中介报酬支付义务。行业协会收费标准,不能直接等同于双方合同约定,不能直接作为全额收费依据。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九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接受中介服务后,利用中介提供交易机会绕开中介直接订立合同,应当支付报酬;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