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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案涉房屋属于被继承人遗产,未进行遗产分割,归配偶张某某与五名女儿共同共有。女婿某某并非法定继承人,未经全部共有人同意擅自将房屋以 50000 元出售,自行收取全部房款。被告抗辩存在口头遗嘱、售房款全部用于赡养原告,同时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认定口头遗嘱不具备法定要件;赡养付出不等于获得财产处分权,被告无法举证房款全部用于原告生活,构成不当得利;因无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卖房当时知情,诉讼时效抗辩不成立;鉴于属于家庭内部遗产纠纷,不支持资金占用利息,判决被告返还 50000 元,被告返还后可由全体继承人再行内部分配。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口头遗嘱生效有严格条件:仅危急情况下设立,需要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机消除后能够订立其他形式遗嘱的,口头遗嘱失效,亲友证人不等于当场见证人。 2. 履行赡养义务值得肯定,但不能直接取得被赡养人、被继承人财产的处分权,赡养与财产处分属于不同法律关系。 3. 遗产未分割前属于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处分共有不动产需要全体共有人同意,个别继承人、非继承人无权单方出售。 4. 家庭亲属之间不当得利纠纷,法院可结合身份关系,酌情不支持资金占用利息。 5. 被告返还全部房款后,各继承人可另行起诉进行遗产分配。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三百零一条、第九百八十五条、第九百八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同共有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返还;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口头遗嘱应当在危急情况下,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定继承人范围,女婿不属于第一、二顺序法定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