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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与董某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赵某甲、董某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北京共有房屋归赵某甲所有,赵某甲向董某支付补偿款 69 万元,房贷还清后六个月内董某配合办理过户。后续双方又签署款项支付协议,赵某甲足额履行全部补偿款给付义务。案涉房屋设有银行抵押,尚未结清贷款,北京已实施存量房 带押过户” 政策。董某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法院判决,在房屋满足带押过户条件、抵押银行同意时,董某应当配合赵某甲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至赵某甲名下。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离婚协议书在办理离婚登记后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均具备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依约履行财产分割、配合过户义务。案涉房屋存在银行抵押贷款,原离婚协议约定房贷清偿完毕后过户,在地方出台带押过户政策之后,不必必须先还清全部贷款;但带押过户仍需要取得抵押权银行同意,因此法院判决附条件过户。被告下落不明经公告缺席审理,不免除其离婚协议项下的过户协助义务。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五百七十七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