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与黄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案外人程某欠熊某 501590 元,黄某尚欠程某购房款。三方达成合意,程某将对黄某的部分债权转让给熊某,用来抵销自身债务。黄某向熊某支付 10 万元后出具 40 万元借条,后出具承诺书约定还款期限,逾期按月息 1 分计息。之后黄某偿还 3 万元,尚欠本金 37 万元未还。原告起诉,诉讼中撤回对李某的起诉。黄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法院认定本案属于债权转让而非民间借贷,判决黄某偿还本金 37 万元,并自 2024 年 7 月 11 日起按年利率 12% 支付利息。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本案虽有借条形式,但实质属于债权转让,并非直接的民间借贷。债权转让经债务人同意即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应当直接向债权受让人履行还款义务。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要承担不利诉讼后果。双方约定月息 1 分(年利率 12%),未超出司法保护利率上限,法院予以支持。当事人应当注意区分债权转让与民间借贷,准确确定案件案由。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可以转让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对债务人生效;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保护合法的逾期利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拒不到庭可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