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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张某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杨某购买抵账房,向张某甲指定的工作人员王某账户转账购房款 55 万元,仅有未签字的定房协议、收款收据、张某甲出具欠条,没有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案涉房屋始终没有交付杨某。张某甲、张某乙未到庭。法院认定双方未成立房屋买卖合同本约关系,张某甲收取购房款缺乏合同基础,判决张某甲返还 55 万元,并自 20200223 起按 LPR 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张某乙、代收款项的第三人王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抵账房交易风险较高,仅有定房、认购类预约文件,缺少买方签字,不能等同于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款项汇入工作人员个人账户,在没有共同签字、共同收款证据时,代收人员不承担还款责任。交易目的无法实现时,收款一方负有返还已收款项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的义务。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视为放弃抗辩质证权利,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依约全面履行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唤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