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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及地上物转让合同无效 法院结合实际损失酌情返还款项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甲乙双方签订《土地租赁及地上物转让合同》,约定甲方将村镇建设用地及地上建筑物转租、转让给乙方,乙方分期支付全款164万元。后该合同经一、二审生效判决确认无效。合同履行期间,案涉地上建筑物因违建被行政拆除,乙方亦取得相应拆违补助款项。乙方起诉要求甲方全额返还已支付的全部款项。诉讼中甲方提出反诉,后因未缴费按撤诉处理。法院结合合同履行状态、地上物灭失、乙方获利等情形,酌情判定甲方部分退款。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合同无效适用双向返还、过错担责原则,标的物灭失、原告取得补偿的,法院可据实酌减返还金额,不支持全额返还诉求。案涉合同被生效裁判确认自始无效,双方财产权益应恢复至缔约前状态,收款方原则上需返还全部对价。但本案存在特殊抵扣情形:履行期间地上物已拆除无法返还,且原告已实际领取拆违补助,获得对应利益。法院基于公平原则,综合合同履行时长、标的物现状、双方过错及损益情况,对返还数额予以酌情调整,驳回原告超额诉求。同时明确,被告反诉未缴费视为撤诉,相关损失可另行依法主张。

三、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效合同自始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折价补偿。有过错一方赔偿对方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依法适用对应裁判规则。

4.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反诉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反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