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权利人离世 继承人依法承继合同权利 开发商需协助办证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案外人早年与房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全额付清购房款及维修基金,取得涉案房屋对应权益,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便相继离世。经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原告为案涉房屋买卖合同项下全部权利义务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同时,原签约房企历经更名、合并重组,涉案债权债务均由被告公司整体承继。原告据此诉请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房屋买卖合同属于财产性合同,不具有人身专属性,买受人离世后,合同权利义务可由合法继承人依法承继,房企存续主体应继续履行协助办证义务。案涉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合同相对方具有持续约束力。企业法人更名、合并重组不影响债权债务承担,承接企业需概括继受原合同义务。继承人经司法文书确认取得合同全部权益后,依法享有要求房企配合办理产权登记的权利。房企不得以原购房人主体消亡为由拒绝履约,应全面履行合同附随义务,配合继承人完成不动产确权登记。
三、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效力不受合同一方主体死亡、企业更名重组影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协助办证属于法定附随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房屋买卖合同项下财产性权益属于可继承的合法遗产范围。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