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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 卖方主张返还速销费无据被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房屋出卖人通过房产中介机构提供居间服务,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居间服务合同,约定由买受人承担居间服务费。交易期间,出卖人按指引转账100万元,主张该款项为中介收取的速销中介费,因买受人后续拖欠大额购房尾款、交易目的未完全实现,诉请中介公司退费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中介公司抗辩该款项系第三方速销服务费,并非己方中介费,且已完成居间义务。法院核查合同及转账证据,认定出卖人诉求证据不足,依法驳回全部诉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中介合同义务以促成合同成立为完成标准,买方单方违约不影响居间服务效力,费用归属以书面合同为准。合法有效的居间合同明确约定,签约即视为居间服务完成,后续买卖双方履约纠纷属于独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与中介服务无关,不能归责于中介机构。同时,本案厘清了中介费与速销服务费的法律边界,二者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原告自愿签署速销服务协议、完成转账付款,无充分证据证明案涉款项为中介服务费,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买受人拖欠房款的违约行为,原告可另案追责,无权以此要求中介退费。

三、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中介服务义务自合同成立时完成,不受后续买卖双方履约纠纷影响。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拖欠房款的违约责任由其自行承担,与中介无关。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据不足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