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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否定生效裁判构成重复起诉 依法驳回诉求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曾就农村房屋买卖事宜起诉房屋出让方,要求返还购房款项,生效判决已依法认定双方不存在真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并驳回原告诉求。此后原告另行追加三名关联主体再次起诉,主张他人代收购房尾款,要求连带返还购房款。本次诉讼核心事实、争议标的与前诉完全一致,诉讼目的实质上否定前诉生效裁判结论。法院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认定本案构成重复起诉,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民事诉讼严守一事不再理原则,后诉实质否定生效裁判结果的,构成法定重复起诉。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具有免证效力,非经法定再审程序不得推翻。原告前后两诉均基于同一房屋买卖事实、同一款项争议,诉讼标的完全重合。

三、法条依据(现行有效法律)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具有司法拘束力。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裁判生效的事项再次起诉,后诉与前诉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构成重复起诉,已受理的应驳回起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无充分证据佐证且与生效裁判事实相悖的,应承担败诉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