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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害与租金诉求案由不同 物权腾退支持、租金另诉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房屋所有权人主张两名占用人员长期无偿占用自有房产,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所有权人多次要求对方搬离未果,遂以排除妨害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对方腾退房屋,并按固定标准支付多年房屋占用租金。占用人员抗辩其系基于工作关系取得居住资格,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口头约定,房款从薪资中抵扣。本案开庭时两名占用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区分物权纠纷与合同纠纷作出裁判。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排除妨害纠纷仅审理物权占有、妨害事实,租金、占用费等合同类诉求需另案主张,不同案由法律关系不得混同审理。房屋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完整物权,占用方无法举证证明自身享有合法居住、占有依据,构成无权占有,法院依法支持腾退诉求。原告主张的长期租金支付诉求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审理范畴,与本案排除妨害的物权法律关系相互独立,无法在本案中一并查明事实、认定责任,故法院不予处理,指引当事人另行起诉维权。同时,被告缺席庭审视为放弃抗辩质证权利,需自行承担不利裁判后果。该案明确了物权纠纷与合同纠纷的审理边界,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三、法条依据(现行有效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无权占有他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主张腾退返还。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能的需承担不利后果。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身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