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中介违规协助客户避税存在过错 注销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购房者通过某房产中介公司购置回迁安置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足额支付中介费,合同明确约定交易税费由购房者自行承担。交易期间,因购房者认为正常税费过高,中介工作人员主动联系第三方协助违规避税,致使本次房屋交易未依法缴纳税费,且向购房者交付虚假契税票据。多年后购房者拟二次售房时,被税务部门告知往期税费欠缴并产生高额滞纳金。购房者为正常交易补缴全部税费及滞纳金后,起诉主张赔偿。案涉中介公司已注销,前后两任独资股东被诉追责。法院认定中介存在重大服务过错,判令股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房产中介负有审慎履职、合法合规居间的义务,违规协助委托人避税、提供虚假完税材料,造成委托人税费滞纳金损失的,应当根据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注销的一人公司,无法证明财产独立的,原独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涉交易税费依合同本应由购房者自行承担,购房者补缴的基础税费属于自身合同义务,无权索赔。但中介主动协助违规避税、未尽核查义务,是产生巨额滞纳金的直接过错原因,应对滞纳金损失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同时,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后,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依法需对公司经营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按五五比例划分责任、酌情退还部分中介费,兼顾了过错担责原则与公平原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