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万速销费与中介费法律关系区分 举证不足驳回退费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房屋出售方与房产经纪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合同,约定由购房方承担居间中介费,经纪公司促成双方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出售方配合完成房屋过户手续,但购房方拖欠大额剩余房款未支付。出售方主张其按经纪公司员工指示转账的100万元款项,系中介服务费,因中介未保障其足额回款,诉请经纪公司全额退费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经纪公司抗辩该款项并非中介费,而是出售方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协议的房屋速销服务费,且款项由第三方收取,与己方无关,拒绝退费。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房屋交易中速销服务费与居间中介费属于独立法律款项,合同明确约定中介费承担主体的,单方无权突破合同约定主张退费;当事人举证不足以佐证款项性质的,需自行承担败诉后果。案涉居间合同明确约定中介费由购房方承担,出售方本无支付中介费义务。涉案百万款项有书面速销合同、收款收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为第三方收取的速销服务费用。中介机构已依约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完成居间核心义务,购房方拖欠房款属于买卖双方合同纠纷,与居间服务无关。出售方仅凭员工证言、转账记录,不足以推翻书面合同及收款凭证的法律效力,无法证明案涉款项为中介费,其退费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