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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促成房屋交易并完成交割 买方不得以手续迟延拒付中介费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双方口头达成中介服务约定,由中介方为买方提供回迁房房源、对接交易、协助过户及房屋交接,双方约定中介费按房屋总价比例计算。中介方成功促成买方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总价99万元。后续因村内审批流程、签字手续等客观原因,房屋改底单及交付时间较合同约定略有延后,但中介方全程跟进沟通。最终房屋顺利完成改底单、交付入住,全部交易流程履行完毕。交易完成后,买方以中介未充分协调沟通、办事拖沓为由,拒绝支付约定中介费,双方协商无果,中介方诉至法院维权。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口头中介服务关系合法有效,中介人成功促成交易、完成房屋签约、过户、交割全部核心服务的,委托人应当足额支付中介报酬,非中介过错导致的交易迟延,不能成为拒付中介费的理由。本案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中介合同,但形成事实上的中介服务关系,合法有效。交易延期系村内审批、领导签字等客观外部因素导致,并非中介怠于履职、拒绝协调所致,聊天记录亦可证实中介全程对接、积极沟通。中介已完整履行房源对接、合同促成、协助改底单、房屋交接等核心义务,合同目的已完全实现。买方以轻微流程瑕疵、客观延期为由拒付报酬,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违背契约精神与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判决买方足额支付中介费合法有据。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