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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婚内负债后低价向近亲属转移房产 债权人依法撤销过户行为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债权人和债务人曾系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债务人需向债权人支付对应财产折价款。因债务人未履约,债权人起诉维权,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债务人需支付近200万元欠款及利息。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因债务人名下无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经查,债务人在债务存续期间,以远低于市场的网签价格将自有房产过户至其父亲名下,双方主张存在高额真实交易价款。债权人知晓该财产转移行为后,一年内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要求撤销房产过户行为、恢复房屋登记,并主张债务人承担维权产生的律师费、保全相关费用。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债务人明知自身负有到期债务,以不合理低价向近亲属转移房产,相对人知情且该行为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除斥期间自债权人实际知晓财产转移损害债权事实时起算。债务人与受让人为直系亲属,存在利害关系,其提交的转账记录无对应购房备注、付款时间与合同约定不符,无法认定为真实购房款,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意图明确。同时,除斥期间起算不以债权立案、调解时间为准,而以债权人通过调查取证知晓房产过户、债权受损事实之日起计算,本案起诉未超一年法定除斥期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产生的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合理必要费用,依法应由过错方债务人承担,法院全部支持原告诉求,有效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债权,规制了恶意逃债行为。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