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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李某甲定金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2026 年 月 28 日,张某甲通过中介与李某甲签订《定金协议》,约定张某甲以 83000 元价格购买李某甲名下房屋,张某甲当日交付购房定金 5000 元;协议仅约定交易税费由买方承担,未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分担作出约定。协议同时约定,买方反悔则定金不退,卖方反悔需双倍返还定金。 签约后中介核查产权信息发现,案涉房屋存在住房维修资金欠缴 2450 元的情况,该事实签约前未向双方披露。李某甲同意承担一半维修资金,但张某甲认为卖方隐瞒欠缴事实,拒绝分担该笔费用,不再继续购买房屋,双方未能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张某甲起诉,主张李某甲隐瞒房屋情况构成违约,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共计 10000 元。 李某甲抗辩自身不清楚房屋维修资金欠缴事实,不存在隐瞒行为,系张某甲单方不愿继续交易,定金不应返还。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是判断能否适用定金罚则。案涉房屋维修资金欠缴信息在签约前未被中介核查披露,李某甲属于二手房受让业主,没有证据证明其事先知晓维修资金欠缴,不存在恶意隐瞒房屋信息的主观过错。《定金协议》只约定税费承担,并未涵盖房屋维修资金,后续协商新增费用分担方案无法达成一致,属于合同关键条款无法协商一致。 交易失败并非买卖任意一方单方违约造成,不满足定金罚则适用条件,张某甲主张双倍返还定金不能得到支持。但依据公平原则,收受定金一方不能无依据继续占有款项,李某甲应当全额返还收取的 5000 元定金。 实务提示:二手房买卖、定金磋商阶段,买卖双方应当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物业费欠费等隐性费用的承担主体;中介机构应当完整核查房屋历史欠费信息,提前写入合同条款,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定金罚则适用前提是一方存在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事由导致合同无法订立,不适用定金罚则,收受定金一方应当返还定金。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