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张某、某甲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2025 年 9 月 25 日,刘某(买方)在某甲公司(中介)居间下,和张某(卖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购买东胜区房产,总价款 51 万元。 合同第二条打印条款写明卖方持有房地产权证,但未填写房产证号,填写的是合同编号;合同付款条款出现 “退网签” 表述,第十八条手写补充特别约定:如因政策原因更改不了网签,三方无责解约,卖方退定金、中介退还中介费。 签约当日刘某支付定金 20000 元给张某,向中介支付中介费 5000 元。 后续交易推进过程中,刘某得知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仅存在商品房网签备案,只能办理网签更名,无法直接过户办证;同时认为网签更名实际费用远超被告事前承诺。刘某主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起诉请求:①解除买卖合同;②张某双倍返还定金 40000 元;③张某与中介共同退还中介费 5000 元。 张某、中介公司答辩:签约时买方明知房屋无房产证,仅能办理网签变更;交易停滞原因是买方自身资金不足、拒绝配合办理网签更名,买方单方违约。中介多次通过微信、电话催告买方履行手续。
【律师实务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购买未办证房屋(仅网签更名) (1)签约必须通读全部条款,重点留意手写补充条款,手写条款效力高于格式印刷条款;不要只看合同前几行的格式化承诺。 (2)务必书面明确两点:①能否成功办理网签更名;②网签更名完成后多久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约定无法完成更名情况下的违约责任(不仅仅是互不追责)。 (3)网签更名受地方房产政策影响极大,政策变动极易导致交易落空。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