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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诉王某中介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崔某计划购买某旅城工程抵押房,经人介绍委托王某(兼职房产中介)提供中介服务,双方成立中介合同关系。王某提供房源信息、多次陪同看房,协调崔某与开发商、债权方洽谈工抵房更名事宜。 崔某分两笔向王某支付中介费合计 46000 元。后续因案涉工抵房无法办理更名、产权登记,房屋交易最终未能达成。 崔某起诉请求:1. 确认中介合同解除;2. 全额返还中介费 46000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王某抗辩:已经履行看房、沟通等中介工作,不应退还中介费。 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中介合同于 2024 年 月 28 日解除。

【律师实务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正规中介协议务必区分两项内容: 中介报酬:交易成功才支付; 必要费用:约定交易不成情况下费用承担标准。 无书面约定时,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酌定必要费用金额。

没有工商登记、无中介资质的个人从事房产居间,依然成立《民法典》规定的中介合同关系,适用中介合同全部规则;不能以非正式中介” 为由拒不退款。

交易前要求中介书面核实房源过户 / 更名条件;交易失败后及时书面发函要求解除中介合同、退还费用,固定解除时间,作为利息起算依据。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九百六十一条、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