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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业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诉曹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开发商与某物业商丘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高层住宅物业费1.9 元 /月,业主每季度首月 10 日前缴费,逾期按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曹某系案涉小区业主,房屋建筑面积 110.36㎡。 曹某自 2020 年 月 日起长期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于 2026 年 月 日提起诉讼,诉请:支付 2020.9.1—2026.12.31 物业费 15727.6 元、违约金。 

【律师实务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起诉时合理确定物业费截止日期 不要直接主张至未来日期,优先主张至起诉当月 / 上一个缴费周期;后续新增欠费另行再次起诉,避免该部分诉请直接被法院驳回,浪费诉讼费。

合同约定日千分之三违约金标准极高(年化 109.5%),除了法院酌情不支持之外,即便支持,被告也有权请求法院调低。建议诉讼时主动调整至 LPR 标准,提高被支持概率。

持续留存书面催缴记录 固定短信、书面函件、上门催缴凭证,防范业主后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