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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某诉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宋某取得沈阳某单位组织的团购房指标。2013 年 月 14 日,国某(买方)与宋某(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宋某将团购房名额对应的房屋转让给国某,总价款 36 万元;卖方收款 日内交付购房资料、办理房产更名。 国某全额支付 36 万元。双方共同至团购组织单位完成购房人内部更名,单位出具更名确认书。 2013 年 月 18 日,国某及其妻子直接与开发商某甲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国某收房并占有使用房屋至今。 多年后房屋迟迟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国某起诉主张:合同约定 房产更名” 是不动产过户登记;因宋某无法配合办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诉请:

解除双方 2013 年《房屋买卖合同》;

返还购房款 36 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宋某答辩:案涉交易是团购房指标转让;合同约定 房产更名” 仅指单位内部变更购房人;已经完成更名、国某直接和开发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自身全部义务履行完毕,办证义务应当由开发商承担。

【律师实务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书面文字必须精准定义 更名” 含义 大量纠纷根源:合同仅写 配合更名,不写明是【开发商 单位内部认购更名】还是【不动产过户登记】。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