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诉刘某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刘某甲与刘某乙系夫妻,刘某乙名下拥有本村宅基地房屋一处。刘某乙 2012 年去世。 2017 年 8 月 18 日,田某与刘某甲签订书面《协议书》,协议名义写 “永久租赁房屋”,双方当庭一致确认实质为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总价款 18 万元。田某付清全部购房款,刘某甲交付房屋,田某长期居住使用至今。 2019 年,刘某甲通过继承公证,继承取得案涉房屋完整产权。 田某、刘某甲属于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田某在本村无其他宅基地。 后双方因过户产生争议,田某起诉:1、确认买卖《协议书》有效;2、判令刘某甲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刘某甲对全部案件事实无异议,认可房屋买卖事实。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不要刻意以 “租赁合同” 掩盖房屋买卖
很多当事人为规避认知中的政策限制,将宅基地买卖合同写成永久租赁。虽然本案法院查明真实交易后认可买卖效力,但存在巨大风险:
一旦卖方事后反悔,部分法院可能直接按照租赁合同审理,不支持过户诉求;
“永久租赁” 超过法定最长租赁 20 年,超出部分会被认定无效,引发重大争议。
核实买卖双方户籍,确认买方与卖方属于同一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调取不动产 / 村委会证明,确认买方村内无其他宅基地,符合一户一宅;
房屋为夫妻共有、存在继承情形的,务必让全部继承人签字确认;
留存转账凭证、收条、房屋交付证据;同步录音录像固定双方真实交易意思;
条件允许情况下,交易协议交由村委会备案。
房屋原权利人死亡,继承人先完成继承、取得物权后,具备完整处分权;在此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不必然无效,继承人追认 / 取得产权后合同可正常履行。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一户一宅、宅基地流转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