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边某诉王某甲、王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2017 年 月 日,边某与王某丁签订《买卖房屋协议》,购买王某丁名下滨海新区宇康园拆迁安置房,总价款 725000 元,约定王某丁负有无偿协助过户义务。 边某分多笔全额支付购房款,王某丁向边某交付房屋,边某装修并自 2018 年起长期实际居住使用。 案涉房屋登记在王某丁单独名下,无抵押、查封、限制交易情形。王某丁于 2025 年 10 月去世,父母早已过世,二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系王某丁仅有的法定继承人。 因继承人拒绝配合办理不动产过户,边某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协助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原告自愿承担全部过户税费。 被告抗辩:不认可买卖合同真实性;质疑转账资金并非购房款;原告多年未主张过户,直至王某丁离世才起诉,交易不合常理;王某甲主张未继承遗产,不应承担责任。

【律师实务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安置房早期往往暂时无法办证,极易出现出卖人在具备过户条件前死亡情形。签约时务必留存:卖方全部继承人身份信息、户口本、亲属关系证明;同步留存卖方继承人知情交易的聊天、录音证据。

此类案件中,持续占有、装修、缴纳各项生活费用凭证,是法院认定真实买卖、排除借贷、资金往来其他性质的核心证据,建议全部长久保存。

房屋能够过户后,买受人应当及时主张权利;拖延时间越长,风险越高:可能出现继承人内部分割、房屋被其他债权人查封、新增遗产纠纷。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