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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2025 年 月 20 日,买方蒋某、卖方王某、中介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王某出售商铺,总价 205 万元,物业带租约;蒋某支付定金 10 万元,过户当日支付 185 万元,租赁交接完毕支付尾款 10 万元。签约时王某向蒋某出示两份租赁合同。 双方约定 2025 年 10 月 15 日前办理过户。两次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过户时,蒋某质疑其中一份租赁合同租金虚假,拒绝支付房款,过户未果。10 月 15 日王某单方到场,蒋某未到场。 10 月 16 日起蒋某多次主动提出按原价继续履行、配合过户,王某拒绝。后续王某发函催告,并向蒋某送达解除通知,主张蒋某逾期过户构成根本违约,没收定金。 蒋某起诉请求:1. 撤销房屋买卖居间合同;2. 返还定金 10 万元;3. 赔偿各项损失 131000 元。

【律师实务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若买方以租金收益作为购买商铺核心考量,务必把租金标准、租约真实性写入买卖合同违约条款。仅口头出示租赁合同,后续租金虚高、租约虚假,法院大概率不认定欺诈,难以实现撤销合同、高额索赔。

谨慎发送解除通知书即便对方存在短暂逾期,若违约情节轻微、不阻碍合同目的实现,直接单方发解除通知存在极大风险:一旦法院认定不享有解除权,发出通知一方反而被认定拒绝履行合同,丧失定金优势。

过户受阻标准应诉方案交易产生争议导致无法按期过户,买方应当留存持续要求继续履行的完整聊天、书面记录,证明自身愿意履约,规避被认定根本违约、定金被没收的风险。

主张融资成本、服务费等间接损失,必须举证证明费用系因本次购房直接产生,否则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居间费属于直接损失,法院通常结合双方过错比例酌情分担。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七条、第五百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