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襄阳分公司与余某、曾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余某、曾某系公寓业主,2021 年 3 月 1 日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公寓物业费标准 1.4 元 /㎡/ 月,包干制,按年缴费。 二被告缴纳物业费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拖欠 2024.1.1—2025.12.31 物业费 4040 元。物业公司多次催收未果提起诉讼,诉请物业费 4040 元 + 违约金 2211.9 元。 庭审中被告曾某抗辩:房屋消防管道阻挡房门开关、角铁损坏房门;余某未到庭答辩。原告当庭自愿放弃违约金主张。
【律师实务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房屋质量、户型规划、交房瑕疵、房屋漏水等开发商责任问题,不能直接拒交物业费。正确路径:正常缴纳物业费,另行起诉开发商主张整改、赔偿损失;若拒交物业费,大概率败诉,同时还会产生诉讼费、后续执行风险。 仅当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义务(公共区域长期无人维护、重大管理失职),才可举证要求酌情减免物业费。
标的符合条件的物业纠纷法院普遍适用小额诉讼,立案时就要预判一审终审。当事人对判决不服,不能上诉,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