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某公司中山分公司与梁某、魏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梁某、魏某系瀚康首府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高层物业费 2.9 元 /月。 物业公司起诉主张:2024.4—2025.3 物业费 3788.28 元,按合同日万分之二标准计收逾期违约金。 梁某书面答辩抗辩:自收房后长期反映室内橱柜、木地板、门框等专有部分质量问题,物业承诺协调维修但长期未处理;小区公共区域服务存在瑕疵,物业公司违约在先,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交物业费,无需承担违约金。 魏某无答辩、未出庭

【律师实务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房屋质保期内应当整理报修记录、现场证据,另行起诉 / 协商开发商,主张维修、赔偿财产损失;

如小区公共区域(楼道、电梯、绿化、消防设施)长期持续失管:完整固定长期、常态化证据,起诉请求适当减免物业费,但极少能支持全部免交;

针对物业拒不履行公示公共收益等义务:单独向住建部门投诉或另案主张,不能直接对抗交费义务。

批量物业案件中,即便合同约定固定违约金标准,广东地区法院普遍存在下调预期,不建议过度高估违约金收益;

日常妥善留存:巡逻记录、保洁台账、书面 / 短信催收凭证,降低法院认定 服务存在瑕疵” 的可能性。

物业服务合同中,只有物业公司不履行公共区域核心管护义务、造成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严重受损构成根本违约时,才有可能支持物业费减免;单纯协调业主与开发商沟通不畅,不属于根本违约。

【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调整)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四十四条(物业服务合同交费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缺席审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