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某与周某、蔡某甲、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连环买卖脉络 第一轮:蔡某甲、张某(原始产权人)→周某,签订购房合同,房屋当时暂无不动产权证; 第二轮:周某→祁某(原告),2019 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总价 32 万元,约定:具备办证条件时周某负责联系原房主配合过户;首次办证费用由周某承担、后续过户税费由祁某承担。
原告祁某实际入住房屋;后续祁某垫付 2240.39 元,协助原始房主蔡某甲办理出不动产权证。产权证登记权利人:蔡某甲。
房屋具备过户条件后,原始房主蔡某甲、张某长期居住江苏,拒不配合过户;周某协调无果。祁某起诉,诉求三被告共同协助直接将房屋过户至祁某名下,并判令周某返还垫付办证费用。
周某答辩:已经尽力联系原房主,过错不在己方,同意配合过户。蔡某甲、张某缺席庭审。
【律师实务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判决要求 “先过户周某,再过户祁某”,存在现实障碍: 蔡某甲、张某高龄长期在江苏,如拒不主动配合,强制执行阶段需要法院向异地被执行人送达、协调不动产登记中心。并且必须分两次登记,流程更长、成本更高。
【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合同相对性)、第五百零九条(全面履行、诚信原则)、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继续履行)、第五百七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