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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王某、张某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案涉房屋为天津市北辰区桃花寺村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房。张某乙作为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获得三套还迁房。 2012 年,张某乙、配偶王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其中一套 80㎡安置房以 464000 元出售给李某,李某支付大部分购房款。 2018 年张某乙去世,法定继承人为配偶王某、女儿张某甲。2019 年完成选房,确定标的物为桃花寺新苑 6-1-901。 2020 年王某、张某甲与李某重新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再次确认买卖事实,约定具备过户条件时无条件配合过户,过户费用由李某承担,随后交付房屋,李某装修入住至今。 李某起诉请求:1. 确认《房屋转让协议》有效;2. 确认案涉房屋归李某所有;3. 二被告配合办理产权登记;4.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王某、张某甲认可交易事实,仅不同意承担案件受理费;第三人开发公司表示遵从法院裁判文书配合办证。

【律师实务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购买尚未办证拆迁安置房重大提醒: 不要混淆 合同有效” 和 房屋产权归买家。即便全款交付、长期入住,在完成不动产过户前,买受人只享有债权。起诉确权在各地法院普遍难以支持,诉讼核心诉请应当设置为继续履行、协助过户。

连环 / 安置房逐级过户风险: 逐级登记会产生两次过户税费,签订购房合同时务必提前书面约定两轮税费承担主体,避免后续产生额外经济纠纷。调解程序中可争取各方同意直接过户,减少税费成本,但判决形式下很难实现。

交易必备操作: 被拆迁人离世情形,务必要求全部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签署买卖文件,固定全体继承人知情、同意出售房屋的证据,防止部分继承人事后反悔主张权利。

诉讼成本防控: 可在安置房买卖合同增设违约条款:因卖方拒不配合过户引发诉讼,产生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卖方承担。本案无相关约定,最终诉讼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