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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与陈某甲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苏某、陈某甲同为澄江市右所镇右所社区小街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003 年 月 24 日,双方签订《房屋转卖协议》,陈某甲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宅基地房屋出售给苏某,总价 70000 元,双方协商最终房款 69800 元。苏某付清全部房款,陈某甲交付房屋以及集体土地使用证,苏某装修后占有居住至今。 协议仅约定交房、交付土地证,未书面约定协助办理产权过户义务。 多年后政策允许办理不动产确权登记,苏某要求陈某甲配合过户遭到拒绝,诉至法院。 原诉讼请求:1. 确认协议有效;2. 确认房屋归原告所有;3. 被告协助办理过户。诉讼中原告主动撤回确权诉请。 被告抗辩:合同没有约定过户,无配合义务;原告长期未主张,本案超过诉讼时效;政策变化存在过户障碍,原告诉请有违诚信。

【律师实务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效力红线重点 只有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交易,法院普遍认定有效;城镇居民、外村村民购买宅基地房屋,合同原则上无效。交易前务必核实双方集体组织身份。

合同没有写过户条款卖方不用配合过户 大量早年农村房屋买卖协议仅写交房、交证,忽略过户条款。本案明确裁判口径:配合过户是法定附随义务,买方依然有权起诉要求协助登记。但起草合同时仍然建议明确约定过户时限、违约责任,减少诉讼争议。

诉讼时效实务重点总结 确认合同有效、请求协助不动产过户,主流裁判观点均不适用诉讼时效。即便买卖相隔二十年,买受人依然有权起诉维权。但建议在具备过户政策条件后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卖方转移财产、另行处分房屋。

隐藏风险提示 判决仅解决双方配合义务,最终能否成功完成不动产登记,仍需要自然资源部门审查是否符合宅基地 一户一宅” 等行政管理政策。存在法院判决支持过户,但行政机关因政策限制无法登记的风险。

诉讼技巧参考 尽量不要同时起诉 确认房屋所有权。物权以登记为准,法院一般驳回确权诉请;最优诉讼方案:确认合同有效 判令被告协助过户。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