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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与卢某中介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2025 年 月 19 日,卖方李某、买方卢某、中介某公司共同签订三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卢某应当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 2200 元。 中介促成三方签订合同后,卢某拒绝支付定金,后续明确表示不再购买房屋,交易终止。中介公司起诉,要求卢某全额支付中介费 2200 元、违约金 2200 元,合计 4400 元。 卢某抗辩:签约时房屋面积、售价信息存在出入,自己未持有合同,应当驳回原告诉请。 另查明:中介签约后未向卢某交付合同原件;房屋交易最终没有履行,中介仅完成洽谈、签约环节,没有开展协助过户、交接等后续工作。

【律师实务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即便合同写明 签订合同即全额支付中介费,如果后续房屋交易未能实际履行,大量法院会根据中介实际工作量、中介是否存在履职瑕疵,依据公平原则酌情降低佣金,不一定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全额支持。中介应当完整留存带看记录、沟通记录,完整履行后续协助义务。

一份三方协议同时包含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甲乙)与中介合同关系(甲乙与丙方)。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条款、中介服务费条款相互独立,不能直接互相套用。中介若想主张逾期支付佣金违约金,必须单独设置针对委托人逾期支付中介费的违约条款。

买方应诉思路参考 买方遭遇中介起诉全额佣金时,可以举证:中介未尽信息核实、如实披露义务;中介未交付合同、服务流程存在瑕疵;交易终止后中介不再提供后续过户等服务,请求法院依据公平原则调低中介费。

中介签约后务必向买卖双方各交付合同原件并留存签收记录;完整留存房源信息核对、房屋状况告知的证据,避免被法院认定履职存在过错。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九百六十一条、第九百六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