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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与陈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陈某甲与陈某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总价 230 万元。陈某乙支付定金 20 万元后,陈某甲配合完成房屋过户。陈某乙取得银行贷款后拒不支付剩余购房款 210 万元。陈某甲起诉主张尾款,并申请财产保全支出保全费 5000 元。被告陈某乙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法院认定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付款义务由买方承担,陈某乙无法举证已经付清尾款,判决陈某乙支付购房余款 210 万元并承担保全费用。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是否履行付款义务的举证责任由买方承担。买方主张已经付清房款,应当提交转账记录、收款收据等凭证,举证不能需承担败诉后果。

被告缺席不代表法院直接采信全部原告诉请,法院依然会独立审查原告证据链完整性;被告消极不出庭、放弃答辩质证权利,会丧失抗辩机会。

实务风险警示:卖房过户前尽量设置资金监管,避免先过户、后收款;过户后买方拿到贷款拒不付款,极易出现 房、钱两空” 风险。

诉讼产生的合理保全费用,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买方承担。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