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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 1 与张某、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买卖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总价款 135 万元,买方支付 万元定金。后续买方单方提出不再履行合同,自愿放弃定金。卖方另行出售房屋(仅出售住宅,地下车库未一并转让),起诉主张按照合同总价 20% 支付 27 万元违约金。 买方抗辩:房屋再次出售不存在差价损失,且中介费纠纷已经调解结案,定金足以弥补卖方全部损失。法院审查证据后认定,卖方无法举证证明存在超出 万元定金之外的实际损失,判决驳回卖方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违约金以弥补实际损失为核心(补偿性原则) 即便合同直接约定总价款 20% 高额违约金,法院不会机械直接支持。守约方主张超出定金的违约金,必须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大于已收取定金。无充分损失证据时,法院不予支持额外违约金。

定金与违约金的适用规则(《民法典》588 条) 守约方可以二选一:没收定金 或者 主张违约金;不能同时双重获利。若选择没收定金,只有定金无法覆盖全部损失时,才能另行主张差额赔偿。

实务重点举证提示: 二手房买方毁约,卖方想要拿到高于定金的赔偿,重点收集:房屋转售差价损失、空置租金损失、已支出且无法退还的中介费、搬家费用等完整凭证;仅有口头陈述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特殊事实影响裁判结果:卖方第二次卖房只卖住宅、车库保留,无法证明整套不动产产生价值亏损;同时中介明确相关佣金可退还,不存在确定的中介费损失。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八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谁主张、谁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