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杨某与某甲公司、某公司呼图壁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杨某与某甲公司、某公司呼图壁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杨某通过中介向某甲公司购买房屋,实地看房后签约、付清房款,完成过户并出资装修。交易完成一年后,住建部门委托鉴定,楼栋安全性等级评定为 C 级,存在安全隐患。杨某以重大误解为由起诉,要求撤销购房协议、返还购房款、资金利息、装修损失,并要求中介退还中介费、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抗辩:交易时尚未出具危房鉴定报告,无法预知房屋安全隐患;合同为现状交付,交易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法院判决:驳回杨某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原告选择重大误解撤销合同思路败诉。同类案件想要退房退款,两条路径门槛极高: 重大误解:必须举证交易时点房屋就已经存在该重大质量缺陷; 欺诈:必须举证卖方在卖房前明知房屋结构安全问题、刻意隐瞒。 仅仅 过户后房屋被鉴定存在安全隐患” 不足以满足上述任一条件。

老旧楼栋二手房,肉眼无法识别结构安全、抗震缺陷;买方有条件可提前委托第三方房屋安全检测,避免交易完成后出现重大隐患却无法向原房主追责。

二手房中介仅承担信息核查义务,对于需要专业机构鉴定才能发现的隐蔽结构性瑕疵,中介不具备预判能力,很难判令中介承担连带赔偿。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重大误解)、第五百零九条(全面履行)、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如实报告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谁主张谁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