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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某与阿某甲、阿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季某与阿某甲协商商铺买卖,季某按照阿某甲指示,向阿某甲配偶阿某乙账户合计转账购房款 280000 元,阿某甲出具收款收据。后续房屋交易无法完成,阿某甲多次出具保证书,承诺限期退还 280000 元购房款,先后约定违约金合计 70000 元。 款项长期未退还,季某起诉:要求阿某甲返还房款 28 万元、支付违约金 万元;主张收款账户持有人阿某乙系夫妻,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阿某甲抗辩已经现金还款,无证据佐证;阿某乙辩称对房屋买卖完全不知情,款项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拒绝担责。

【律师实务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不要误以为 钱打到配偶卡里 夫妻共同债务” 全国大量同类案件裁判口径统一:仅有代收账户事实不足以直接认定共债。签订买卖合同时,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收款账户优先使用签约本人账户;若指定第三方(配偶)收款,在书面合同中写明:卖方指定配偶 XX 账户收款,夫妻双方知晓并共同承担合同全部义务,固定共同意思表示证据。多次出具还款承诺叠加高额违约金,庭审中提前整理资金占用起止时间,按照 LPR 测算利息损失,向法庭说明损失依据,争取更高支持比例;如果被告提出违约金过高抗辩,法院有权依法下调。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的返还与赔偿) 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调整规则)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谁主张、谁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