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某与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某甲公司欠付第三人某丙公司工程款 3025780 元。四方签订《工程款抵房协议》,约定某乙公司提供房产抵偿欠款,余某某作为指定买受人,并交纳定金 20000 元。后因住建政策禁止跨项目工抵,房屋无法网签。余某某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本息、某乙公司连带清偿、双倍返还定金。法院认定协议有效,抵房失败后某甲公司继续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某乙公司不构成债务加入,仅返还定金本金。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案涉工抵协议属于新债清偿,仅有提供房源约定不能认定债务加入。政策原因致使购房合同无法签订,不适用定金罚则。若想要房源方承担连带责任,协议中必须写明债务加入的明确表述,签约前应当核查当地房产监管政策。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