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甲、张某与卢某委托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陈某甲、张某委托卢某购置房屋,双方后续签订《自建房屋承建协议》,约定房屋拆除重建后,案涉第三、四个门面及楼上建筑归陈某甲、张某所有,卢某负有交房、办证义务,逾期未办证需按房屋价值 30% 支付违约金。原告足额支付分摊建房款项,但卢某迟迟未交付房屋、办理产权手续。原告起诉要求交付房产、过户并支付高额违约金。法院认定双方构成复合型合同关系,卢某构成违约,应当交付房屋并配合过户;但案涉房屋重建缺少规划许可属于双方共同过错,且原告无充分损失证据,对约定高额违约金酌情调低至 5 万元。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案涉协议不能简单定性为单一委托合同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包含委托购房、建房、房屋分割、产权过户的复合型合同,应当按照完整约定履行义务。同时,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时,法院有权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实际损失进行调低。另外,房屋重建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未办证的行政风险需要签约各方提前预见,避免履行受阻。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 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违约金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