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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某与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司某与某甲公司签订福利房交款凭证,凭证具备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条款,司某向某甲公司交付购房款 30000 元。因案涉房源无法交付,司某起诉,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某甲公司退款付息,并以双方存在项目合作为由,要求合作方某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认定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予以解除;依据合同相对性,交易双方为司某与某甲公司,合作开发不当然产生连带责任,判令某甲公司返还房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驳回司某对某乙公司的诉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不等于合作各方对外连带承担合同债务。连带责任必须有明确法律规定或书面约定,不能仅凭借合作开发协议突破合同相对性。购房者签约、付款对象与谁建立买卖关系,原则上只能向该主体主张权利。同时,具备房屋位置、面积、价款等核心内容的购房凭证,会被法院认定成立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轻易主张合同无效。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第四百六十五条确立合同相对性规则;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