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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公司与黄某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某甲公司与黄某甲签订商铺认购书,黄某甲一方缴纳 5 万元认购定金,双方后续没有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某甲公司主张黄某甲擅自占用案涉商铺经营,起诉要求黄某甲返还商铺并支付占用租金。黄某甲抗辩从未接收、占用房屋。法院认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黄某甲实际占有案涉商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民事诉讼遵循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开发商主张购房人非法占有不动产,必须提交房屋交接凭证、占有使用照片、缴费记录等完整证据。仅有认购书,无法直接证明购房人实际控制房屋。认购书只是预约合同,不等于完成房屋交付;预约未能转化为本约合同,开发商不能直接推定对方占有房产。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 条文明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能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