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刘某与卢某委托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刘某等人委托卢某购置旧房,后双方签订《自建房屋承建协议》,约定旧房拆除重建,建成后刘某分得第五、六号门面及楼上建筑;卢某负有交房、配合过户义务,逾期不办证按照房屋价值 30% 支付违约金。刘某足额付清分摊建房款项,卢某迟迟不交付房屋、配合办理产权。刘某起诉要求交付房产、过户并支付高额违约金。法院认定双方成立复合型合同关系,卢某构成违约,应当交付房屋、配合过户;但房屋重建缺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属于双方共同过错,且原告无法举证实际损失,将约定违约金酌情下调至 万元。同时明确过户义务履行,需要房屋满足不动产登记法定条件。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名为承建协议,不能单纯定性建设工程合同,若同时包含委托购地、房屋分配、产权过户等内容,法院会认定为复合型合同,全部条款对双方具备约束力。

合同约定高额违约金时,法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有权调低。自建房屋未办理规划审批,委托人与承建方均明知,属于混合过错,守约方难以全额主张约定违约金。

法院可判决配合办理产权登记,但不能强制不动产登记机关为手续不全的违建直接发证;判决履行过户附有前置条件,当事人应当主动补办规划、竣工验收手续。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 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