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同居期间房屋过户登记合法有效 登记权利人可主张返还原物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曾系恋爱同居关系,早年共同出资购置涉案房屋并登记在被告名下,房屋前期对外出租还贷。后双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被告配合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原告办理公积金贷款并完成款项支付,依法取得房屋单独所有不动产权证。双方分手后,被告长期占用涉案房屋拒不腾退。被告抗辩过户系为套取公积金贷款的虚假交易,房屋仍属双方共有。原告诉请被告腾退房屋,并支付相应房屋占有使用费。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无充分证据佐证虚假交易的,房屋过户行为合法有效,登记权利人享有完整物权。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自愿签署,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已完成过户登记、贷款发放、款项交付等完整履约流程,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主张合同为通谋虚假意思表示、仅为套取贷款所用,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作为房屋唯一登记权利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完整物权。被告分手后无合法依据占用房屋,构成无权占有,法院据此判令其腾退房屋并支付合理占有使用费,依法维护不动产登记效力与物权人合法权益。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